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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起诉“周杰伦的餐厅”!

作者:admin    来源:http://www.jiaolegezhaaji.com    发布时间:2020-08-20 11:44    浏览量:
  很多周杰伦的粉丝都知道厦门有一家网红餐厅——J大侠中华料理。
 
  这里将有关音乐人周杰伦的元素融入在了菜品、装潢等,曾吸引不少周杰伦粉丝前去打卡,认为“这是周杰伦的店”。
 
  就在近日,因为这家餐厅被周杰伦告上了法庭,起诉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并索赔50万,很多人才知道,原来这店与周董无关。
 
  周杰伦起诉“周杰伦的店”
 
  周杰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诉称:该餐饮公司在未取得周杰伦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陈设、营销宣传以及产品包装上公开使用周杰伦的肖像、姓名。
 
  1、在餐厅的电子屏幕、墙面电视使用周杰伦肖像;
 
  2、餐厅的菜单封面、扉页使用周杰伦肖像;
 
  3、餐厅装修设计以及玻璃上大量使用周杰伦的肖像,发光波点肖像墙使用原告肖像;
 
  4、在大众点评、口碑、携程网等平台,声称该餐厅系周杰伦开办,并以周杰伦姓名、肖像为噱头,误导消费者;
 
  5、在餐厅门口使用周杰伦全身人形立牌等。
 
  周杰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指出,厦门某餐饮公司未经其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肆意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要求停止侵害其肖像、姓名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厦门某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上展示了周杰伦的经纪公司于2015年8月出具的《授权证明书》,《授权证明书》明确了“某某中华料理”北京某公司已获经纪公司的授权。
 
  2017年3月,厦门某餐饮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协议,作为其加盟商在厦门经营“某某中华料理”餐厅,店内使用了周杰伦的相关元素。
 
  周杰伦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北京某餐饮公司和厦门某餐饮公司是两个主体,其授权是给北京某餐饮公司的,并非厦门某餐饮公司。
 
  蹭明星做广告,往往被告倒
 
  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周杰伦一方能否能胜诉还尚不可知。如果我们联想之前说过的杨颖(Angelebaby)案件,厦门此公司极可能败诉。
 
  2017年9月起,杭州曼伟餐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中发布多篇文章,使用有杨颖手持标注“QE杯”饮品的形象。
 
  其实体店面照片、秒拍视频中的宣传海报也使用了杨颖手持饮品形象、手写签名,并在推送文章及宣传海报中多次宣称成功携手Angelababy签订合作意向。
 
  杨颖方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该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微博中连续十日向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经济损失100万元 。
 
  因为明星自带流量,能够吸引顾客眼球,当然,也容易吸引到被侵犯人的关注。官司难免,赔偿也基本是标配。
 
  更早之前,张亮麻辣烫 则因为使用同名男星和其儿子的照片,而被要求赔偿。
 
  用名人做营销,这些坑你要避开
 
  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姓名进行宣传,这种侵权行为在餐饮行业也较为普遍。
 
  不少餐饮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在线上或线下的广告宣传中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明星的肖像进行宣传,以期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
 
  但这种刀口舔血式的侵权广告,权利人不告还好,权利人一旦起诉,餐饮企业不仅需要赔礼道歉,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权利人证明:1、商家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  2、商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实践中商家往往难逃法责。
 
  为避免法律风险,法务君建议餐饮企业合法使用明星肖像,即只有征得其同意后,方可用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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